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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9-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繁荣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产权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整合资源,完善体系,提升功能,创新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以股权、知识产权和排污权交易为主,各类资产处置为辅的多层次、多功能、多板块、多元化的华中区域性产权市场交易中心。 二、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功能,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
2011
07-15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
2010
09-03
《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咸政发【2010】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1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和交易活动,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和交易市场体制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
2010
08-24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国资办),各出资企业、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对《湖北省产权交易规则》(鄂国资产权[2005]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n
2009
08-03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件 财 政 部
2009
08-03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
2009
08-03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
2009
08-0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鉴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产权〔2006〕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9号)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到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是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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