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繁荣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产权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整合资源,完善体系,提升功能,创新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以股权、知识产权和排污权交易为主,各类资产处置为辅的多层次、多功能、多板块、多元化的华中区域性产权市场交易中心。
二、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功能,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省和各市、州、县管理的下列国有资产转让,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必须进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与重大财产处置,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
——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银行和信托、证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及出版文化传媒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处置。
(三)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发展低碳经济。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8〕62号),进入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排污单位需新增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年度排放许可量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取得。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减排的排污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依托产权市场,积极开展全省碳交易试点工作。
(四)积极引导、鼓励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的企业股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五)鼓励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六)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扩展农村地区产权交易网络,推动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有序流转。
(七)积极协调涉诉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三、积极创新,拓宽产权市场功能
(八)充分利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抓紧启动武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筹建工作,探索开展“两非”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试点,疏通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进出通道,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定向募集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渠道。
(九)整合股权托管平台,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规范公司股权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国资委要制订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本省境内非上市股份公司将股东的股权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推动公司股权管理规范化,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股权交易和质押融资奠定基础。
(十)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展企业间接融资。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要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和工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股东股权权属证明、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方面为企业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和融资提供服务。
(十一)搭建股权投融资信息平台,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产权市场聚集、扩散信息功能,着力解决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少、企业融资难等投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评估体系,为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转让提供价格参考。
四、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优化产权市场发展环境
(十二)省内科技创新型“两非”公司获准在武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且交易股权占总股本比例达到10%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给予适当奖励。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证监局优先推荐挂牌公司转板上市。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各类基金投资公司发展。抓紧研究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基金投资公司的意见。支持银行、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为产权市场投资者提供并购贷款等融资服务。
(十四)培育和发展证券服务业。支持证券保荐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为在武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提供证券服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证券服务机构加入产权市场会员的,会员费减按50%收取。
(十五)完善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进场交易或成为会员,为活跃产权交易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加快产权市场基础建设。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产权市场建设,改善产权市场基础设施。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股东单位要通过资产划拨、增资扩股等形式,壮大平台实力,提高市场发展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场监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产权市场统一。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产权交易规则的原则,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产权市场建设工作。省直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全省区域产权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协调解决产权市场发展中的困难,维护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对违规操作,通过场外交易处置国有资产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4〕7号)进行查处。对依法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各级财政、工商、土地房管和国资监管等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给予支持。
(十九)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交易风险。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工商、招投标等部门和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湖北银监局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相关的监管制度与市场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推进产权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十)加快人才培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产权交易机构要采取引进与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加快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要加强信息披露、交易、风险控制等内部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运行,不断提高产权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