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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08-03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2009
08-03
关于加强国有、集体旧机动车辆交易行为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咸 宁 市 物 价 局 文件 咸 宁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咸 宁 市 公 安 局 咸国资产权[2008]3号 关于加强国有、集体旧机动车辆交易 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资局(办)、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湖北
2009
0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颁布日期:2005-10-27执行日期:2006-1-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9
08-0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
2009
08-0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 政 部 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2009
08-03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个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的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文件,并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2009
08-03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2009
08-03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号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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