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咸 宁 市 物 价 局 文件
咸 宁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咸 宁 市 公 安 局
咸国资产权[2008]3号
关于加强国有、集体旧机动车辆交易
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资局(办)、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法[2005]109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属于国有、集体资产的旧机动车辆行为,促进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及旧机动车辆交易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产权交易程序,进合法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合法合规进行价值评估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属于国有、集体资产的机动车辆,是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单位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完善旧机动车辆交易工作是依法推进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项主要工作,也是国有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强化措施,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 属于国有、集体资产的旧机动车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转让单位提出申报报出资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 委托具有旧机动车辆鉴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 经批准后,转让旧机动车的单位到产权交易机构(咸宁市行政区内的到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转让,进行公开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鉴定书》。
(四)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凭《产权交易鉴定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三、 县(市)区旧机动车辆处置、转让依通知执行。
四、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省计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 本通知自二00八年元月20日起执行。
附:《产权交易鉴定书》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咸宁市物价局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咸宁市公安局
主题词:旧机动车 交易 通知
咸宁市国资委 2008年1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