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产权〔2006〕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9号)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到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是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的要求,省国资委选择确定了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为全省范围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已于
二、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设在各市、州、林区的分中心,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领导下,按照“五统一”(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和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但没有鉴证权。各分中心应在当地国资委的领导下,按照与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范围,认真履行职责。
三、加强产权交易鉴证管理工作,防范市场风险。产权交易鉴证是产权交易成交的确认程序,对于规范产权交易操作行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规避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风险,具有重要的审查把关作用。做好产权交易统一鉴证,对于建设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特别是配合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治理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省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鉴证,统一使用省国资委监制的《湖北省产权交易鉴证书》,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签发。对违反规定,自行发放鉴证书的,要立即进行整改,限期纠正。
四、加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管理。《湖北省产权交易鉴证书》,是全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唯一合法的产权交易鉴证文书。凡不能提供省产权交易中心签发的《湖北省产权交易鉴证书》的,一律作为场外交易处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五、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协作共管机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本级财政、监察、工商、土地和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协作机制,按照省政府鄂政办[2005]109号文件的要求,共同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审核监管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