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和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产权交易中依法拥有产权的转让方和有偿接受转让方产权的受让方。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本省所辖下列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的交易,应当在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以下简称产交机构)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产权交易行为);
(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
(四)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产权交易等。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拍卖。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最高者得的交易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二)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参与投标,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投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产权招投标的特点,由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只有一名受让意向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代理制是指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接受产权交易主体的委托,实施产权交易经纪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产权交易,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转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确认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委托申请:产权交易受托人应当首先向产交机构提出委托交易的申请。
(一)受托人办理委托转让产权申请时应向产交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转让产权申请书;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有关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4、出资人批准企业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5、转让财产清单,企业产权出让单位情况介绍;
6、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8、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意见。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产交机构受理后,应指导受托人填写《产权转让申报登记表》。
(二)委托人办理委托受让产权申请时应向产交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需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其他必要的材料。
产交机构受理后,应指导委托人填写《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
第十四条 受托人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产交机构应根据受托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制作《产权转(受)让推介书》,。
《产权转让推介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企业产权构成情况;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交易底价;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产权受让推介书》的内容包括:要求受让企业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受让条件的详细说明等。
第十五条 登记挂牌:产交机构应当在接受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受)让推介书》提交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湖北省产权交易信息系统、省产交中心电子屏幕,同时各市州也可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对社会公告,广泛征集受让(转让)方。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期间若交易标的或转(受)让意向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时,受托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产交机构,否则由受托人承担信息失实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
(一)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意向洽谈,实地察看,但不得签订成交合同。
(二)信息公告期限结束后,应当选定交易方式。
(三)交易方式确定的主体和程序是:经公开征集产生受让方后,产权转让方应当与产交机构协商,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交易管理:
(一)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后再次进行。
1、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2、出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3、第三方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4、经产交机构确认,出让方或受让方认为须暂停产权交易的。
第十八条 成交签约:交易双方采取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达成交易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双方应当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产权交易的批准程序批准。合同规范文本由湖北省产交中心制订,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由政府招商或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产权交易意向协议,应当按规定到产交机构挂牌公示竞价。交易双方须提交以下资料: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须提交的材料;交易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交易双方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意向合同书。
第二十条 结算交割: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涉及以外币支付的,按签订合同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产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先支付给产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交确认:结算交割完成后,属于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产交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并将收到的全部价款支付给转让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鉴证。
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与协议交易方式一样,均须办理成交鉴证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机构有权拒绝出具鉴证确认凭证:
(一)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而未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与批准文件不一致,又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的;
(三)提交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交机构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变更登记:产权交易双方凭产交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到国资、工商、土地、房产、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纪机构之间或者经纪机构与委托方发生交易业务纠纷时应自行友好协调,在自行协调无效时,可提请产交机构或产交机构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据产权交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第二十五条 产权经纪人不得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产交机构买卖产权。违规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费用。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发布费、交易鉴证费和经纪服务费,由产交机构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向交易双方据实收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