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HB2018DF300095-0 |
监测编号 |
G32018HB1000086-0 |
标的名称 |
咸宁市隆泽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待定 |
预挂牌披露期 |
20 个工作日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18-09-19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咸宁市 |
预挂牌结束日期 |
2018-10-22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成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比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简况 |
|||||
标 |
标的企业名称 |
咸宁市隆泽置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湖北省咸宁市长安大道56号 |
|
法定代表人 |
胡德新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咸宁市 |
||
成立时间 |
2018-09-06 |
注册资本(万元) |
4300.000000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200MA495JXD8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物业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 |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
||
股东数量(个) |
|
股份总数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 |
|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
1 |
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
|
主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业务无法提供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年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确定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此次为项目预披露信息。本项目最终转让情况以在本所进行的正式挂牌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关注。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网咸宁供电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咸宁供电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
||
批准日期 |
2018-08-22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国网咸宁供电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咸宁市 |
|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15-8126201 、 13986619871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