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调整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咸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改革精神,根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咸宁产权交易公司四方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对在咸宁市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在调整确认以前已挂牌公告的项目,不再变更收费标准。现阶段收费标准调整确认如下:
出租方、出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暂不收取;承租方、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照《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暂行办法》(鄂光谷联交[2021]34号)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在交易过程中,确需第三方参与服务的,由交易委托方自行付费委托。
现阶段收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