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物资公司股权转让(拍卖)公告
<项目编号xncq0927>
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将咸宁市兴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委托方)国有股权及部份个人股权按规定进行转让(拍卖),转让(拍卖)总价不低于308万元,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拍卖)标的物,系为兴源物质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咸宁市物资总公司持有之国有股权150万及部份小股东股权约130万,共280万元。
二、行为批准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由兴源物资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同意,交本中心进行公开转让(拍卖)。
三、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情况
咸宁市淦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兴源物资公司资产情况进行了专项评估(咸淦鑫评报字〈2009〉第24号),并经咸宁市国资委备案(咸国资产权备字〈4〉号),评估资料可在报名时查阅。
四、转让(拍卖)办法
为做好此次转让(拍卖)工作,方便受让人成功受让,维护出让、受让双方权益,按照产权交易办法要求,经市兴源物资公司与本中心共同研究确定如下转让(拍卖)办法和步骤:
1、根据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关于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外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凡我国大陆境内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有资格报名。
2、个别股东股权经申请可与国有股权(物资总公司持有)一并整体转让,其转让价升减值幅度与国有股权保持一致。
3、本次转让(拍卖)办法根据登记受让人情况决定。
(1)只有一名意向受让人时,直接采取协议转让形式转让,转让价不低于公布的转让(拍卖)底价。
(2)有两名及以上意向受让人的,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出价最高者得之。详细拍卖时间、地点、方案另行通知。
(3)如第一轮竞价时无人应价,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受让人。
五、对意向受让人的要求
1、意向受让人应认真查阅本公告及委托方提供了“资产评估报告”、“承诺书”、“受让条件”等法律文件,并可询问本中心业务人员,掌握其交易全部规定及要求,正确决策投资意向,一经正式报名视同承认本中心转让公告及委托方受让条件等法律文件。
2、报名。报名时间定于
3、转让保证金。受让股权转让价308万元及受让条件中180万短期借款一起共488万元。在报名截止日前(
4、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填写《产(股)权受让申请表》,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企业近期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企业简介、资信证明、资金证明、股东会决议(收购)、公司章程等原件。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自然人:填写《产(股)权受让申请表》,并提交自然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款证明;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受让价款交纳。受让成功后五日内交清全部股权价款及本中心服务费、鉴证费,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受让权益,并要承担30%的违约金和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鉴证费。
6、受让成功后,本中心在三日内为其办理股权鉴证手续。
联系地址: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
(市国资委办公楼1楼)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715—8057216
手机:13986619871
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