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叶中心资产转让(拍卖)公告
<项目编号xncq0910>
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将咸宁市金叶资产管理中心部分闲置资产按规定进行转让(拍卖),转让(拍卖)总价不低于58.97万元,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
此批转让(拍卖)标的物,存放于金叶资产中心仓库,包括1、苹果牌高级西服1677套;2、双锅锅炉1套(含铺机、管道、工作架、锅炉不能使用要求就地切割);3、旧变压、配电柜各1台;4旧汽车8辆(在用2辆,报停4辆,报废2辆)共四个部分,具体物质成新状况及证照以现场实物为准。
二、行为批准情况
此批标的物由金叶资产中心申请,经市国资委核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交本中心进行公开转让(拍卖)。
三、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情况
咸宁市淦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此批标的物进行了专项评估(咸淦鑫评报字〈2008〉第33号),并经咸宁市国资委备案(咸国资产权备字〈2〉号),评估资料可在报名时查阅。
四、转让(拍卖)办法
为做好此次转让(拍卖)工作,方便受让人成功受让,维护出让、受让双方权益,按照产权交易办法要求,结合本次标的物实际情况,经市国资委金叶资产中心和本中心共同研究确定如下转让(拍卖)办法和步骤:
1、整体打包转让(拍卖)。将此次标的物一次整体打包转让。
2、分包转让(拍卖)。未征得第一项受让人时,将此次标的物分成(1)服装类,(2)锅炉、机电类(含锅炉及压气、配电柜),(3)车辆类三个分包进行转让(拍卖)。
3、单体转让(拍卖)。未征得第一及第二项受让人时,分单体进行转让(拍卖)。
4、按上述顺序优先满足前一顺序受让人受让。
5、 同一顺序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人时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拍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对受让人的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4月7日至5月5日下午5时。
2、转让保证金。受让标的物总价的30%,报名时同步交纳。
3、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填写《产(股)权受让申请表》,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企业近期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企业简介、资信证明、资金证明、股东会决议(收购)、公司章程等原件。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自然人:填写《产(股)权受让申请表》,并提交自然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款证明;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让价款交纳。受让成功后三日内交清全部价款及服务费,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受让权益。
5、标的物交割。受让成功并交纳全部款项后,即可交接标的物,并要求在5日内(锅炉经金叶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搬走全部受让标的物。标的物交接后,金叶中心不负责保管责任。
6、受让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金叶中心要求,妥善处置好受让标的物。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其它责任均由受让人负责,与本中心及金叶资产管理中心无关。
联系地址: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
(市国资委办公楼1楼)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715—8126097
手机:13297688677
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