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HB2017DF100047 |
监测编号 |
GR2017HB1000547 |
项目名称 |
崇阳县烟草专卖局鄂LW3329雅阁牌HG7201A轿车 |
转让底价 |
2.300000 万元 |
挂牌日期 |
2017-08-2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7-09-07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北 咸宁市 |
机动车基本信息 |
标的状态 |
其他 |
机动车品牌 |
雅阁牌 |
原车牌号码 |
鄂LW3329 |
车架号 |
LHGCM462662024839 |
登记日期 |
2006-08-31 |
购置日期 |
2006-08-31 |
颜色 |
黑色 |
使用年限 |
11年 |
数量 |
1 |
排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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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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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公里数 |
30.7万公里 |
年检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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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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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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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交易条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7-08-25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车辆购置年限11年,行驶里程30.7万,已达报废期限,且机械磨损严重,车辆性能差,存在安全隐患。 2.本次挂牌车辆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如实际行驶公里数与评估报告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3.此次车辆采取“车、牌分离”,以裸车实际展示现状并以车辆现状交付。 4.车辆在办理过户时,委托人只承诺协助本次成交车辆过户的义务,买受人要考虑再次过户的风险;成交的车辆不能正常过户时,转让方只负责退还成交价款,不承担何赔偿责任。 5.办理转籍外迁的车辆须满足转入地车辆入籍政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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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缴纳1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足额到达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3、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其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办理产权过户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在产权交易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提档过户手续,之后再完成转让标的资产交割手续。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标的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6、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勘察,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按现状接收该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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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方案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其它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82010000002769312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淦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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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 |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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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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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7-07-12 |
评估报告文号 |
鄂循价鉴【2017】第292号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2.300000 |
账面净值(万元) |
1.140380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姜胜阳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15-8126201 18371517949 |
受让方/投资方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身份证(自然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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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人、其他组织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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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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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法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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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文件(法人、其他组织提供)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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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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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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