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咸宁市国资委中介机构
备选库的
各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清产核资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拍卖机构和国有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的选择,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企业投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咸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本着“优胜劣汰、公开诚信”的原则,结合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以来的实际运行状况、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财务决算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市国资委拟对承接国资项目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拍卖等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更新,并建立国资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决算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拍卖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5、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二)入库机构专项条件
1.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机构
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具有经济鉴定或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业务职业资格。
近三年年检合格,无违规违法执业行为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连续开展业务5年以上,其规模最近一年在咸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排名靠前。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应与委托企业规模相适应。对大型企业的审计(清产核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25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其他企业的审计(清产核资),注册会计师在15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
接受过市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培训。
2.资产评估机构
依据《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应按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文件规定,取得财政部印制并统一编号的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产权交易、拍卖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拍卖活动的。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拥有3名以上具有拍卖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执业注册拍卖师);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股权管理的规定,拟申报从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取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三)国资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在相关行业取得高级技术职称。
2、执业5年以上,在资产评估专业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表达能力。
3、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愿意并积极参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4、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一)中介机构库
1、中介机构书面申请报告、申报表(附件1);
2、机构情况简介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执业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7、上年度有关部门年检证明;
8、自有(租用)场所证明材料;
9、 近3年未受处罚或受到表彰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
10、内部管理制度;
11、近3年承办主要项目情况介绍、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12、项目收费优惠承诺;
13、其他;
(二)国资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1、《咸宁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4);
2、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复印件;
3、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由中介机构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登记备案后纳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实行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参选专家库。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成员应遵循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的管理要求,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二)凡符合条件且有意申报加入的中介机构和专家,请于
(三)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审定更新后,将在相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布;专家库审定建立后,市国资委将对专家发放聘书。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资产评估、产权拍卖机构、专家库联系人: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税志华
0715-8239591;15272073536
市国资委统计评价科 谢建平
0715-8239592;15607249343
传 真:0715-8239605
咸宁市国资委
2017年6月20日